教会治理的原则
对教会治理的原则,基本有三种见解:
一、持否定态度,认为教会治理不过是人的行为,与基督教的精义背道而驰,因此教会要去组织化和行政化。贵格会和达秘派的信徒多持这种看法。
二、持开放的态度,认为圣经就这个问题没有清晰的启示。所以,各个教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依照一般原则自行建立治理体系。现代有许多教会持这种观点。
三、与以上两种见解相反,认为圣经启示了教会治理的原则。因此,教会治理必须依据圣经。
本文的目标是阐述合乎圣经的教会治理原则,并对前两种观点作出简单回应。
一、教会治理原则的圣经根据
虽然教会治理的主要原则不应在旧约里寻找,但我们可以从上帝对以色列人的治理,联想到祂对教会也设定了治理原则。以色列国是教会的影儿,教会作为真以色列,理当有更美的治理。
在旧约时代,上帝先是为以色列人制定由祭司、长老和官长组成的治理体系,自己做他们的王。后来,以色列人要求撒母耳给他们立一个王,像其他国家一样,上帝给他们设立了君王为首的治理体系。
在新约时代,基督是教会的元首,祂设立了长老(牧师/监督)来治理教会。从新约圣经的表述来看,使徒对教会治理所持的观念并不模糊或彼此抵触,反而是清晰、完整、一致的。
保罗对哥林多教会说: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照次序行(林前14:40),并且强调他写给教会的规矩是主的命令(林前14:37);他又吩咐帖撒罗尼迦的教会说: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,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,就当远离他(帖后3:6)。很明显,帖撒罗尼迦的教会有使徒传给他们的治理原则。
保罗也写信给提摩太说:我将这些事写给你……你也可以知道在上帝的家中当怎样行(提前3:14-15)。我们都知道,《提摩太前书》的主要内容是:怎样在教会设立长老,以及怎样治理教会。在《提多书》里也有类似的教训。
使徒保罗也对以弗所的长老们说:所以我今日向你们证明,你们中间无论何人死亡,罪不在我身上。因为上帝的旨意,我没有一样避讳不传给你们的。圣灵立你们做全群的监督,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,也为全群谨慎,牧养上帝的教会,就是祂用自己血所买来的(徒20:26-28)。除非保罗已将牧养教会的原则传给了以弗所的长老,否则不会这样严严地警戒他们。从保罗与以弗所长老的谈话也可以看出,他已经向教会传递了清晰、全备的教导,并没有暗示长老在治理教会的原则上可以自己酌定。
彼得也讲了类似的话:上帝已将一切关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赐给了我们,皆因我们认识那用自己荣耀和美德召我们的主(彼后1:3)。很显然,彼得宣告的与教会有关的所有真理,上帝已经赐给了教会。
根据以上经文,我们有理由相信教会治理的原则已经交托给使徒,并写在了圣经上。历代教会的责任是承继,而不是创新。
二、教会治理原则的归纳
虽然圣经启示了教会的治理原则,但这些原则分散在圣经中,有必要加以归纳,明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:
(一)教会治理原则的三个方面:
第一,规范性治理原则。
规范性治理原则,主要来自圣经中清晰表述治理法则的经文。对此,我们不能增添,也不能减少,要忠实地遵行。例如,设立长老(牧师/监督)教导并管理全教会,按照《马太福音》18章15-17节和《哥林多前书》5章的原则执行教会纪律等等。
第二,一般性圣经原则。
一般性圣经原则主要来自没有就具体事项启示相应原则的经文,也可称之为总原则性经文。例如,保罗对哥林多教会说: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照次序行(林前14:40),又说,无论做什么,都要为荣耀 神而行(林前10:31),凡事都当造就人(林前14:26)。一般性圣经原则的设立,是为了规范圣经没有清楚教导但又必须行的事,使之符合圣经的主旨。
第三,一般启示原则。
一般启示原则来自人性的自然之光,这些原则虽不出自圣经,但符合圣经的一般原则,圣经也肯定它们的价值(林前11:14;罗2:14)。因此,在圣经没有清楚教导又必须行的事上,只要不违背圣经的规范性治理原则以及圣经的一般原则,又能荣 神益人,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形,制定相应原则。例如,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(二)规范性治理原则的首要性
一个较完善的教会治理体系,必然综合了以上三方面的治理原则。不过,它们之间有主次轻重之分。很显然,规范性治理原则是教会治理体系的中流砥柱,因为这是上帝明确的吩咐,是一间教会能否健康运转的决定性因素。
而一般性圣经原则和一般启示原则,主要功能是辅助规范性治理原则更好地发挥功用。若一间教会在财务上非常清晰规范,聚会也循规蹈矩,但在选立长老和执行教会纪律的事上不依照圣经,或不设立长老和执行教会纪律,就不是一间健康的教会,也达不到教会治理的目标。因此,一间教会的治理模式是否合乎圣经,关键看是否按照规范性原则治理。
问题是,我们该如何确立教会治理的模式,因为圣经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治理章程,供历代教会采用。是的,如同圣经也没有给我们明确的教义规范,不过历代教会借着对圣经的详细考察,使各样的教义得到了规范,其成果就是各类“信经”和“公认信条”。
同样,教会治理的原则也散布在圣经里,历代教会也归纳出了各种教会治理模式,像主教制、长老制、公理制、地方教会长老制。但这几种治理模式,哪一种是合乎圣经的治理模式?我的回答是,圣经启示了具体而特定的教会治理模式,就是地方教会长老制,但因为教会软弱,未能完全领悟,所以在教义和教会治理模式上各有偏重,都应详细查考圣经,存着谦卑和随时归正的态度持守自己所信,直到到了天上,那唯一合乎圣经的教义规范和教会治理模式向我们显明。
(三)一般启示原则在教会治理中的制定:
上文已经说明,规范性教会治理原则来自圣经清楚的吩咐,一般启示原则是辅助性的,为了更好地实施规范性治理原则。一般启示原则即人性的自然之光(林前11:14;罗2:14),教会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范某些治理细节,因为圣经支持我们这样做。
但有几点需要注意:第一,制定一般启示原则必须在没有规范性治理原则的前提下。在圣经清楚规定的事上,不可以加上一般启示原则。例如,圣经教导我们,使徒之后的教会只有长老和执事两种职分,因此,就不能将“同工”当做教会的一个职分,更不能按立一个人做“同工”;
第二,一般启示原则的制定必须符合圣经的一般原则(总则),且要达到荣 神益人的目的;
第三,一般启示治理原则一旦制定,教会就当遵守,并以为是顺服上帝,而不是顺服人。但当一般性原则不能达到荣 神益人的目标时,就应当废除。
教会要特别小心,总要将一般启示原则放在圣经原则的规范之下,否则就会给教会带来亏损。例如:天主教规定神父、主教不能结婚,将圣经所没有吩咐的强加给人;有的教会规定牧师(教导长老)的职分是终身制,长老(治理长老)的职分却要一届一选,甚至最多连任二至三届,这是用两种原则对待同一种职分。他们制定这些原则的意愿是好的,但不符合圣经。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将一般启示原则放大,将这些原则上升到了规范性原则的高度,形成了不合圣经的传统,很多这样的传统后来成为教会改革的拦阻。
三、对前两种观点的回应
第一种看法明显违背圣经。其实,任何一个否认教会治理原则的教会,也必有其治理原则,只是不明文写出来罢了。因为哪里有共同信仰的群体,哪里就有相关的原则约束。从经验来看,没有明文的教会治理原则,更容易滋生独裁和混乱,形成不合圣经的传统,更难以培养出优秀的基督徒。我们从中国传统家庭教会可以看到这样的局面。
持第二种看法的教会虽然有明确的治理架构,可惜不是建立在圣经的原则之上。虽然也有教会采纳了圣经的治理原则,却认为它们不过比其他原则更好而已,不具有圣经权威。因为,他们既然不相信圣经已经清楚启示了教会治理的原则,一切教会治理的原则都必然是相对的,随时可以改变的。
这种立场使我们联想到,基督在这个时代可能用这个原则治理教会,在另一个时代则用另一个原则治理教会;在这间教会用这个方法治理,在另一间教会用另一个方法治理。这就带来一个问题,除了用实用主义的方法之外,我们无法辨明基督治理教会的旨意,但圣经反对以实用主义的方式证明基督的旨意。
因此,一个相信开放性教会治理原则的牧师,不能向会众合乎圣经地见证基督在教会中的治理权柄,也给不合圣经的教会治理原则留下了地步。如今基督的教会已经到了各自为是,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地步,五花八门的教会治理叫人啼笑皆非,连外邦人都摇头叹息。例如,有的教会用罚钱来惩治聚会迟到和吵闹的信徒,有的人一开始传道就以牧师自称,并认为自己不需要按立。
总之,说到教会治理的乱象,罪魁祸首就是开放性教会治理原则的泛滥。但坚守圣经治理原则的教会却不是这样,他们不一定在凡事上一致,但因为都按照圣经治理,就显出合一的秩序来。他们更能保守教会之间的合一,持守纯正的信仰,并传给下一个代,使众教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显明在世人面前。
(本文首发于《房角石周刊》)